[摘要]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,规范贷款行为,防范贷款风险,根据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本市实际,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、规定进行调整.
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,规范贷款行为,防范贷款风险,根据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本市实际,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、规定进行以下调整:
一、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住房贷款高额度为40万元;单方或未婚人员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住房贷款高额度为30万元。
二、将个人住房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由50%调至30%。
三、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(含“冲还贷”结清贷款的)后申请贷款的,须自提取后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(含)以上。
四、借款人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,第二次申请的,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%。不再受理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。
本通知自2016年5月30日起执行。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 RD-SPACING: 0px; -webkit-text-stroke-width: 0px"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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